各物业公司、商场、建筑工地、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等相关设台单位:
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加强对使用无线电对讲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自1月10 日起,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非法使用无线电对讲机和大功率无绳电话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
凡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未经滨州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对讲机、大功率无绳电话的单位或个人(包括物业公司、商城、建筑工地、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等),都必须进行清理整顿。
(一)对讲机
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无线电对讲机的单位或个人,自下发通知之日起十日内,要按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管理规定,到滨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办理设置无线电台使用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方可合法使用。
(二)公众对讲机
1、使用条件
(1)有效发射功率≤0.5W;(2)发射频率容限≤±5PPm;(3)信道间隔12.50KHz;(4)工作频率在409.7500、409.7625、409.7750、409.7875、409.8000、409.8125、409.8250、409.8375、409.8500、409.8625、409.8750、409.8875、409.9000、409.9125、409.9250、409.9375、409.9500、409.9625、409.9750、409.9875MHz;(5)具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证。
同时符合上述五条要求的公众对讲机用户,要按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管理规定,到滨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办理使用公众对讲机备案手续,免收频率占用费,无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2、遵守事项
(1)公众对讲机禁止在机场和飞行器上使用,禁止与公众电话网、公众移动通信网互联;(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使用频率、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线和改用其它发射天线,或改变原设计特性及功能;(3)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产品性能指标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测试;(4)一旦对其它无线电通讯设备造成干扰时应自动避让。
(三)大功率无绳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安装使用大功率无绳电话。凡擅自安装、使用大功率无绳电话机,应立即拆除。
二、检查处理
1、对逾期不补办设台手续、年审脱验、擅自占用频率隐瞒不报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追究刑事责任。
2、滨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将对无线电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定期检测。检查使用频率是否正确以及机器是否符合技术标准。
3、授权县(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依照以上规定,对本县(区)内违规使用对讲机、公众对讲机和大功率无绳电话机的行为进行查处。
滨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地址:黄河四路301号,滨州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西(黄河四路、渤海十七路交叉口以东)
联系人:周新英
联系电话:3180509
滨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滨州市公安局
二○○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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