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站公告 - 正文
关于对全市无线电台(站)设备进行检查验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6-29 17:08:02  共浏览次  编辑录入: 

关于对全市无线电台(站)设备进行检查验证的通知
 
各县(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市直及驻滨各设台单位:
    随着本市无线电通信事业的迅速发展,无线电公众、专用通信等技术及业务在各个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政治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的部署,结合《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的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将安排和开展在用无线电设备年度检查、验证、收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检查验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需各设台单位密切配合。为加强检查验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调度指挥,确保任务的即时完成,成立全市检查验证收费工作领导小组。
    二、指导思想
    无线电台(站)作为无线电通信所必须的设备装置,其规范和合法使用是保障通信畅通和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做好在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防止并及时消除各种有害干扰,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和电磁环境,保证各类无线电通信业务正常运行,按照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检查验证工作。
    三、检查验证范围
    凡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各类无线电台(站)、设备(包括由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无线电台(站)),都必须进行2008年度的检查验证。市直单位、油田、驻滨单位、国家和省直驻滨城区设台单位的无线电台(站),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县(区)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由县(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
    四、检查验证实施时间
    1、自查阶段(3月16日-3月31日)。各设台单位按照《条例》各项无线电管理规定要求,于3月31日前将单位自查情况和本单位无线电台(站)的设备型号、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生产厂家、天线类型、设备出厂号、设备数量、频率使用起止日期、批复文号等写成书面材料,按检查分工范围分别报市、县(区)无线电管理部门。通过自查要做到资料完备、制度健全、手续完整、机证相符、证件齐全。设台单位在自查期间查出的各类问题,凡及时解决的,给予从宽处理不予处罚。
    2、检查阶段(4月1日-5月31日)。检查、验证工作按照《条例》、《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的要求实施,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原则,对各县(区)的检验工作进行人、机、证三见面重点抽查。在重点抽查期间发现的未经批准擅自设台、擅自使用频率、擅自更改台站参数、使用不合格发射设备的,将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查处、取缔,并根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依照《刑法》第288条规定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3、收费阶段(6月1日-6月30日)。无线电频谱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按照《条例》规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委计价费〔1998〕218号《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00号《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以及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2〕119号《关于降低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规定的标准和范围,6月30日前完成2008年度的无线电管理费收缴工作任务。委托无棣县和沾化县海洋与渔业局在县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县渔业电台进行2008年度的检查验证和代收缴年度无线电管理费工作。
    对全市无线电台(站)设备进行检查、验证、收费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性高、要求严格、认真细致的工作,是科学管理、提高电磁兼容分析正确性与可靠性、快速查找干扰、保护合法电台的基础,亦是进行频率、台(站)协调、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及做好无线电频率指配的基本保证。各县(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在该项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自觉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设台单位要积极工作,主动配合,按时完成2008年度的无线电台(站)的检查、验证、收费工作。
 
                                                                                                二○○八年三月十日

关于开展无线电对讲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06 all rights reserved.power by www.bzradio.gov.cn  鲁ICP*******
版权所有:山东省滨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滨州管理处 后台管理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四路301号 联系电话:0543-3180508 传真:0543-3180532 邮编:256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