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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
发布时间:2008-8-1 8:43:29  共浏览次  编辑录入: 

 

序号

项目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依据

申请条件

申办材料

办理时间

1

行政审批事项

无线电台(站)设置的审批

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鲁政办字[2001]96号)、信息产业部《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2002年第21号令,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无管[199515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无管[19958号),“关于发布《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无管[199712号。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电台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3、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4、设台(站)单位或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制度。

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向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提交设置无线电无线电台(站)的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2、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3、《无线电网络组网设计文件》(一式两份);

4、拟建台(站)区域或拟建台(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一式两份);

5、拟用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6、已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凭证。

20个工作日

2

无线电频率(含呼号)支配和审批

1、拟申请频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符合山东省无线电频率规划要求;

2、拟用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体制、标准;

3、频率使用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4、申请单位或个人遵守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有相应的管理措施。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申请无线电频率的单位或个人向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或资质证明,单位概况;

2、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一式两份);

3、频率拟使用区域或站址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电磁环境复杂的须提交电磁干扰分析报告;

4、申请频率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须提交电信主管部门核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明;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提交设台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1)跨市组网;(2)全省统一使用频率。

20个工作日

3

无线电管制的审批

在特定的时间、区域、频段范围内因国家安全和重大任务需要时对全部或部分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其他辐射无线电波的设备所采取的强制性行政管理手段。

提交无线电管制申请书,说明实行无线电管制的必要性,详细说明拟管制的时间、地域及频率。(管制申请提前一至三个月提出)

20个工作日

4

核准事项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凡在滨州市境内生产、研制、进口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

1)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正式公函;

2)《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核准进口设备申请表、核准生产设备申请表)和说明其功能的主要技术资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等情况介绍;

4)设备的整体、前后面板的清晰照片、结构尺寸及标牌;

5)申请单位若是代理商还需提交生产厂商指定授权代理办理型号核准的法律证明文件(原件);

6)该型号设备的产品说明书、技术手册、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性能及最近测试结果;

7)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交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法规取的生产许可证。

20个工作日

5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滨州市境内进口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或个人。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进关核准分机电审查和进关审批两个环节。

机电审查申办材料:

1)说明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用途的正式公函。(2)《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复印件。(3)《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4)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进关审查申办材料:

1、设备正式进口的申请材料包括:(1)说明进关用途的公函。(2)《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3)频率使用证明文件(4)由机电设备进口管理部门核发的机电《机电产品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5)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6)进口合同或设备清单。

2、不在国内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办理临时进口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说明进口用途的正式公函,(2)《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3)进出口合同或设备清单。3、在山东境内临时使用的设备办理临时进口应提交的申请表

5个工作日

6

备案事项

船舶、机车和航空器上设置制式无线电台(站)

凡在滨州市境内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的中央驻鲁单位及省直部门

1、制式无线电台(站)备案正式公函;2、无线电通信设备清单《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和相关《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请表》;3、经有权机关核发的无线电台执照复印件

当日办理备案

7

国家分配给有关驻鲁单位和省直部门的频率、频段

凡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国家部委或系统频率的中央驻鲁设台()单位、省直设台(站)部门。

 1、无线电频率(频段)备案的正式公函;2、国家无线电管理频率分配文件的复印件;3、《无线电频率(频段)规化使用方案》

当日办理备案

8

国家有关部门在省内指配的电台呼号

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国家部委或系统呼号的中央驻鲁设台()单位、省直设台(站)部门

 1、无线电呼号备案的正式公函;2、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呼号分配文件的复印件;3、《无线电台(站)呼号规化使用方案》

当日办理备案

9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

凡在滨州市境内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包括公众移动通信网手机)且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单位

 1、申请销售备案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正式公函。包括单位概况、技术人员比例、设备维修能力、经营地点、拟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范围、种类等;2、拟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3、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申请表。

当日办理备案

负责人:冯国梁

承办科室:频率台站管理科

承办人:周新英

联系电话:3180509,传真:3180532,信箱:www.BZGL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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